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2-027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 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5,134,414.23 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26.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3,783,114.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923,877.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1214 号),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 15,134,414.23 元(不 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15,134,414.23 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预先支付的发 行费用。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7,781.2 万元(含超募资 金永久补流 6,700 万元,投入募投项目 31.2 万,支付发行费用 1,050 万元,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75,023.38 万元(含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现金管理的收益)。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项目 发行费用(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行费用(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81,479,539.06 4,000,000.00 4,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16,698,113.21 9,707,547.19 9,707,547.19 律师服务费 8,207,547.1 1,160,377.33 1,160,377.3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4,207,547.17 - - 息披露等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266,489.76 266,489.71 266,489.71 合计 110,859,236.36 15,134,414.23 15,134,414.23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5,134,414.23 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 的资金是在募集资金未到账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未与募投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134,414.23 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的发行费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费用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公 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1214 号); (五)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