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2022-04-25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1214号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的《明月镜片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
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
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
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上述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
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
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
包括核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
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
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鉴证报告 第 1 页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以自
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
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473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8.54 万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 26.91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90,378.31 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人
民币 7,747.95 万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不含税金额 8,147.95 万元,已预付保荐费
用 4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82,630.36 万元,已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全
部到账。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0,378.31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 11,085.9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9,292.39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5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报批 预计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备案文件文号 环保批文号
总投资额 金使用金额
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 江苏明月光学眼 丹开委投备 镇丹环审
32,367.69 30,042.80
目 镜有限公司 [2020]48 号" [2020]90 号"
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 江苏明月光学眼 丹开委投备 镇丹环审
14,968.48 14,086.43
技术升级项目 镜有限公司 [2020]48 号" [2020]90 号"
专项说明 第 1 页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项目报批 预计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备案文件文号 环保批文号
总投资额 金使用金额
江苏明月光学眼 丹开委投备 镇丹环审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10.47 6,210.47
镜有限公司 [2020]48 号" [2020]90 号"
营销网络及产品展示 明月镜片股份有 丹开委投备
6,456.34 6,456.34 不适用
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 [2020]50 号"
合 计 60,002.98 56,796.04
三、 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11,085.92 万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513.44 万元(不含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费用 已从募集资金中 自筹资金预先支 本次置换金
需要置换的发行费用类型
不含税金额 扣除或支付金额 付的不含税金额 额
保荐承销费用 8,147.95 7,747.95 400.00 400.00
律师费用 820.75 704.72 116.04 116.04
审计及验资费用 1,669.81 970.75 970.75
信息披露费用 420.75 345.28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26.65 26.65 26.65
用
合 计 11,085.92 8,797.95 1,513.44 1,513.44
四、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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