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8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作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2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经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
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
立意见
本次因吸收合并而引起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
目的实施,原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募投项
目的具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银杰(签字)____________
傅仁辉(签字)____________
孙 健(签字)____________
202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