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明月镜 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 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股 本 由 10,075.60 万 股 变 更 为 13,434.14 万 股 。 其 中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29,631,539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2.06% ,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104,709,86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94%。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650,62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34,341,4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3,059,2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76.7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1,282,168 股,占 公司总股本 23.29%。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 流通后,剩余有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85,32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51%。 1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 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 7 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7,737,232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3.20%,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5,434,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49%,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 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相关股东共 6 名; (2)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2,303,23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71%,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 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相关股东 1 名。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 7 名,分别为上海诺伟其定位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诺伟其定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诺伟其”)、丹阳志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志远管理”)、 曾哲、王雪平、朱海峰、张湘华、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战略配售资产集合管理计划”)。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 内容如下: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1、志远管理、曾哲、王雪平、张湘华、朱海峰、诺伟其承诺:“自明月镜片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镜片回购本企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2、曾哲、王雪平承诺:“明月镜片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其股票价格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 较的发行价格,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 本人持有明月镜片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公司股东战略配售资产集合管理计划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股份减持的承诺 1、曾哲、王雪平、朱海峰承诺:“在本人担任明月镜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 上限制性规定。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诺伟其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 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3 披露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且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 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8)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曾哲、王雪平承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 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 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 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曾哲、王雪平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 现;7)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 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届时将按照相关 4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曾哲、王雪平、朱海峰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六)关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的承诺 曾哲、王雪平、朱海峰承诺: “一、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 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 人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 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 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5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 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7,737,23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3.2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7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 限售股占总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股本比例 数量(股) 上海诺伟其定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诺伟其定位创业投资合 10,000,000 7.44% 10,000,000 -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丹阳志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156,000 1.60% 2,156,000 - 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中信建投明 2,303,232 1.71% 2,303,232 - 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董事、副总经 曾哲 2,183,000 1.62% 2,183,000 理、董事会秘 书 张湘华 438,000 0.33% 438,000 - 王雪平 438,000 0.33% 438,000 副总经理 朱海峰 219,000 0.16% 219,000 监事会主席 合计 17,737,232 13.20% 17,737,232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 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间接持股个人将严格遵守其关于股份 减持的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6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103,059,232 76.71% 17,737,232 85,322,000 63.51% 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 100,756,000 75.00% - 15,434,000 85,322,000 63.51% 售股 首发后可出借 2,303,232 1.71% - 2,303,232 - 0.00%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 31,282,168 23.29% 17,737,232 - 49,019,400 36.49%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34,341,400 100.00% 17,737,232 17,737,232 134,341,4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6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 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孙帅鲲 郑 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2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