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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3-0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21年9月
                                                                             发行保荐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辽宁何氏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简称和《招股说明书》释义一致。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 负 责 或 参 与 了 埃 斯 顿 ( 002747 )、 晨 光 生 物
                       钟坚刚     (300138)、高能环境(603588)、博迈科(603727)
                                  等项目的 IPO 或再融资工作。
                                  曾负 责或参 与了风 神轮胎 (600469)、老 白干酒
                                  (600559)、北京科锐(002350)、超图软件(300036)、
    保荐代表人                    多氟多(002407)、恒信移动(300081)、晨光生物
                                  (300138)、大金重工(002487)、同有科技(300302)、
                       封江涛
                                  高能环境(603588)、埃斯顿(002747)、博迈科
                                  (603727)、常山股份(000158)、福田汽车(600166)、
                                  宏 达 新 材 ( 002211 )、 广 发 证 券 借 壳 延 边 公 路
                                  (000776)等 IPO 或再融资项目。
                                  曾参与晨光生物(300138)可转债及多个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邹明
                                  的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
  项目组其他成员     战晓峰、王英明、张燕妮、姜华伟、金晓霞、徐秋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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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5-1号(607)

    注册资本:9,105.8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伟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5日

    联系电话:024-86549139

    传真号码:024-86528900

    经营范围:眼科诊疗,眼镜、眼镜保护用品、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销
售,乙类非处方药(滴眼液)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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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严
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取得工作底稿并制作完成申报文件,经履行
业务部门复核程序后提交质量控制总部验收。

    2、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6日,质量控制总部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
核查。质量控制总部对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报送的材料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出具核查意见。项目组对质量控制总部的核查意见进行
补充核查、回复,并提交质量控制总部验收确认。

    3、项目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总部验收通过并经履行问核程序后,
项目组向内核事务部提请召开内核会议。内核事务部对项目组提交文件的完备性
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4、2020年5月13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发行上市
申请进行审议。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共7人,分别为蒋彦、汝婷
婷、赵沂蒙、樊犇、肖怡忱、李丽、花金钟。内核委员在会上就本项目存在的问
题与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及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项
目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项目获得内核会议审议通过。

    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并提交内核事务部审核确认。

    (二)内核意见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推荐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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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专项核查的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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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
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保荐机构会
同会计师、发行人对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
全面自查。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以下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
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
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
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
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
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
利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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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
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
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发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2、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创业板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整体调整替换,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
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对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进行整体调整替换,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
事宜的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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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工商档案资
料等,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09年10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3月28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设立以来已持
续经营三年以上。

    2、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容诚审字[2021]110Z050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
报表,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
容诚专字[2021]110Z026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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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营业务情况、股权结构情况、
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
方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三会文件、报告期内
销售合同,对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
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
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纷。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
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核查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结合发行人公开信息的查询,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本保荐机构实地走访生产经营场所、核查发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
证件、取得了工商、税收、环保、社保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承诺,查询了政府有关部门网站、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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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证明、
承诺,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履行了备案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
人主要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
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
及验资机构,聘请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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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
咨询服务机构;聘请辽宁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咨询服务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拟定了《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并经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之承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
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发行人已制订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相应承诺,上述措施和
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3,050.00万股,
公司股东不存在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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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眼健康知识的普及,公众眼健康意识不断增
强,眼科医疗服务需求持续增加,眼科医疗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随
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对于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健康事业的鼓励性政
策不断落地,民营眼科专科医院数量和比例逐年增长,眼科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
将不断加剧。

    公司深耕辽宁市场,目前业务逐步向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
中心的长三角地区、以深圳为中心的大湾区和以成都、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地区拓
展;公司通过提供高水准的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
树立了何氏眼科良好的品牌形象。但对于竞争日趋激烈的眼科医疗服务市场,若
公司不能保持并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在未来的经营过
程中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2、国家医保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其中,白
内障、青光眼等部分眼病的诊疗费用属于医保结算范围,因此国家医保政策变化
对上述业务的开展具有重大影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下属主要医疗机构均已取
得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如果公司现有医疗机构无法继续保持医疗保险定点机
构资格,或者新设医疗机构不能及时获得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或者未来国家
对眼科疾病医保政策发生变化,如下调结算标准、支付比例或收窄医保结算范围,
将会降低患者支付能力,造成就诊患者数量减少,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3、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医疗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药品和医用耗材、
医护人员和医疗技术管理,以及医疗收费、医保结算政策等方面受国家卫健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机构严
格监管。

    若未来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民营资本投资医
疗机构、缩减医保覆盖范围和支付规模、限制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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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等,将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医疗纠纷或事故风险

    受制于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病种及患病程度的复杂性、患者个人体质及
医疗人员的执业水平的差异性、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故障的特殊
性,以及部分诊疗措施实施结果不可逆等因素,医疗服务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
的风险。作为医学一个重要分支,眼科医疗服务同样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

    眼科疾病的诊疗活动绝大多数围绕眼部进行,眼科手术绝大多数操作是在显
微镜下完成的。人体眼部结构精细且复杂,手术难度较大,手术效果与医生素质、
诊疗设备、患者个人体质及术后护理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若诊疗过程中出现医
生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意外情况,或由于术后情况与患者术前期望不符,可能
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诊疗指南、操作规范,通过完
善的医师培训体系和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等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得到保障。

    公司作为眼科医疗机构,面临一定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风险。医疗纠纷和事
故会导致公司面临投诉、法律诉讼或经济赔偿,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品牌产生
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人才流失和人才不足风险

    医疗服务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执业水平和医院医疗服务体系的健
全程度,因此,优秀的医生和管理团队对于医疗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成熟、稳
定的人才队伍是公司业务保持不断发展和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眼科医生团队和高素质的管理团
队,建立了完善的医师培训体系、有效的绩效奖励制度和人性化的管理机制,保
障了核心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的稳定。但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如果未
来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难以吸引和稳定核心人员,造
成人才流失;或者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张与发展,公司不能通过自身培养或外部引
进的方式保持人才增长和业务扩张的匹配,将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
响。

    6、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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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深耕辽宁市场,同时开始布局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中
心的长三角地区、以深圳为中心的大湾区以及以成都、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地区等
地,在各投资区域投资建立眼科专科医疗机构,初步形成辽宁各区域连锁网络布
局和全国重点城市战略布局。报告期各期,公司门诊人次和手术量持续上升,营
业收入分别为 61,372.77 万元、74,556.38 万元、83,847.33 万元和 46,462.00 万元,
呈稳步增长趋势。

    公司通过集团管控型的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规
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凸显。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在资源整合、医疗管理、
财务管理、人才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都将面临较大的挑战,管理的复杂性和难
度逐步增大,如果公司未来无法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及持续盈利能力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经营业绩稳步增长,营业收入由 2018 年的 61,372.77
万元增长至 2020 年的 83,847.33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16.88%;净利润由 2018 年
的 5,617.40 万元增长至 2020 年的 10,023.59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33.58%。

    2020 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
利影响,但长期来看基本的眼病防治需求不会发生改变。

    伴随着我国产业政策的支持、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医疗卫生负担能力提
高,我国眼科医疗服务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
速、手机和电脑的广泛使用,白内障、视网膜病变、屈光不正等眼科疾病的患病
率不断攀升,眼科医疗服务需求持续扩大。2009 年至 2018 年,全国眼科医院门
诊人次和入院人数的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 13.09%和 20.73%。但目前我国眼病患
者基数大、增量高,且眼科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使得白内障、青光眼等致盲性疾
病的治疗渗透率依然不高,同时干眼病等眼病发病率快速上升,眼科医疗行业市
场前景广阔。此外,受此次新冠疫情影响,中小学、幼儿园延期开学,使青少年
学生和儿童使用互联网教育和娱乐产品的时间大大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青
少年学生和儿童的不良用眼习惯致使眼健康需求端不断扩容。眼科医疗服务行业
存在巨大的视功能训练、验光配镜等近视防控和屈光手术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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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公司先进
的医疗技术和经验、成熟的医师培养体系、高品质的就诊体验、良好的社会美誉
度及高效运行的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夯实了公司高质量、多区域、高效率
连锁复制模式的基础。公司作为集团控股型连锁公司,建立了一整套眼科连锁复
制模式,通过标准化的建院流程、专业人员配置、诊疗设备配置等医院复制模式,
实现快速布局,抢占市场份额。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和区域复制优势,确保
公司能为更多的眼病患者提供高品质、多层次的眼科诊疗服务,有利于不断增强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

    (十一)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
件,同意担任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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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邹明




保荐代表人签名
                           钟坚刚               封江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
                          封江涛




内核负责人签名
                          花金钟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朱启本




保荐机构总裁签名
                          朱建民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签名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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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钟坚刚、封江涛担任辽宁何氏眼
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
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钟坚刚、封江涛目前无已申报的在审企业。

    最近 3 年内,钟坚刚担任过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项目(深交所创业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最近 3 年内,封江涛担任过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项目(深交所创业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封江涛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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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封江涛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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