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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2-03-2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22年3月
                                                                上市保荐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5-1号(607)

   注册资本:9,105.8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伟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5日

   联系电话:024-86549139

   传真号码:024-86528900

   经营范围:眼科诊疗,眼镜、眼镜保护用品、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销


                                  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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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乙类非处方药(滴眼液)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由留学归国眼科医学博士、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副组长、国际眼科理事会
(ICO)理事1何伟及其团队创办,是一家集医教研于一体,采用三级眼健康医疗服
务模式,致力于全生命周期眼健康管理的集团型连锁医疗机构。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公司以“人
人享有何氏眼保健”为使命,秉承“技术仁德”发展理念,深耕眼科专科诊疗服务
和视光服务二十余年,拥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和领先的技术优势。公司坚持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依托先进医疗技术、人才、诊疗设备,为各类眼病患者提供眼科
全科诊疗服务,诊疗服务项目包括白内障、青光眼、玻璃体视网膜病变等常见致盲
性眼病,也包括干眼、中医等特色诊疗服务;同时,针对屈光不正开展光学矫正、
屈光不正手术及视功能训练等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

          (三)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

          1、公司技术水平及特点

        在诊疗服务方面,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 年)规定,临床
应用的医疗技术属于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国家建
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
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
决定使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公司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均为经过临床研究
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公司创始人何伟、何向东是留学归国眼科
医学博士。何伟博士常年专注于研究眼科医疗技术的提升,始终活跃于眼科医疗技
术前沿;同时,公司注重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通过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和选
派优秀中青年医生赴美国 Doheny 眼科研究所、英国 Moorfields 眼科医院、日本九洲
大学医院等著名眼科机构进修,紧跟眼科基础研究和技术的最新发展,掌握国际先
进的眼科诊疗技术。

1
    该项任职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

                                                      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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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视光服务方面,公司是医学验光配镜服务倡导者和先行者,通过配备专业验
     光师、眼科医生、定配工以及高端验光、加工设备,评估眼部健康情况,出具科学
     验光处方,形成了专业检查、量眼定制、智能精准一系列专业化、标准化视光服务
     流程,确保医学验配精准,佩戴安全、清晰舒适。

             2、发行人的研发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处阶段                     研发内容                           拟达到的目标
              低浓度阿托                                                                   获得产品注册证,
                                           低浓度阿托品处方,制备工艺,产品稳
         1    品滴眼液的        在研                                                       作为院内制剂用于
                                           定性,草拟检验标准
              研制                                                                         青少年近视防控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资产                             79,005.07            75,791.42         67,967.70            61,585.97
     非流动资产                           62,137.11            34,646.82         30,968.70            24,210.35
     资产总计                           141,142.18         110,438.24            98,936.39            85,796.32
     流动负债                             18,451.46            11,914.49         10,461.72               8,606.87
     非流动负债                           20,462.39             2,194.77           2,304.92              2,466.63
     负债合计                             38,913.85            14,109.26         12,766.64            11,073.51
     所有者权益                         102,228.33             96,328.99         86,169.76            74,722.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2,228.33             96,328.99         86,169.76            74,722.8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46,462.00          83,847.33       74,556.38         61,372.77
营业利润                                                  8,749.11          14,316.76       12,416.72          8,967.08
利润总额                                                  8,701.23          14,839.31       12,444.09          8,968.78
净利润                                                    5,899.34          10,023.59         8,060.12         5,617.40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899.34          10,023.59         8,060.12         5,610.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815.88           8,920.77         6,713.65         5,393.33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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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303.06      16,974.40        12,039.99       8,181.8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319.39      -9,314.40        -9,677.57      -6,876.9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53.18        -623.70         2,870.00       1,415.2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330.49       7,036.30         5,232.42       2,720.2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4,651.48      61,320.99        54,284.68      49,052.26

      4、主要财务指标
                                 2021年1-6月      2020年度或          2019年度或       2018年度或
          财务指标
                                 或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4.28             6.36              6.50             7.16
速动比率(倍)                             3.86             5.76              5.79             6.32
资产负债率(合并)                      27.57%           12.78%            12.90%           12.9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0.06%            0.51%             0.38%            0.5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3.50            29.26              28.59            23.68
存货周转率(次)                           3.23             5.95              5.39             5.3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1,997.07         20,560.42         17,030.79        12,664.63
利息保障倍数(倍)                      272.91           232.86             195.44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899.34        10,023.59          8,060.12         5,610.47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
                                       5,815.88         8,920.77          6,713.65         5,393.33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0.12%            0.19%             0.22%            0.3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24             1.86              1.32             0.91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7             0.77              0.57             0.30
每股净资产(元)                         11.23            10.58               9.46             8.3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
                                         1.86%            1.33%             0.91%            1.02%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10、每股净资产=以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期末总股本;
 11、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
 后)/期末净资产。


                                             3-15-4
                                                                  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眼健康知识的普及,公众眼健康意识不断增
强,眼科医疗服务需求持续增加,眼科医疗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
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对于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健康事业的鼓励性政策不断
落地,民营眼科专科医院数量和比例逐年增长,眼科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将不断加
剧。

    公司深耕辽宁市场,目前业务逐步向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中
心的长三角地区、以深圳为中心的大湾区和以成都、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地区拓展;
公司通过提供高水准的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树立
了何氏眼科良好的品牌形象。但对于竞争日趋激烈的眼科医疗服务市场,若公司不
能保持并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将面
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2、国家医保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其中,白内
障、青光眼等部分眼病的诊疗费用属于医保结算范围,因此国家医保政策变化对上
述业务的开展具有重大影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下属主要医疗机构均已取得医疗
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如果公司现有医疗机构无法继续保持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或者新设医疗机构不能及时获得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或者未来国家对眼科疾病
医保政策发生变化,如下调结算标准、支付比例或收窄医保结算范围,将会降低患
者支付能力,造成就诊患者数量减少,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医疗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药品和医用耗材、
医护人员和医疗技术管理,以及医疗收费、医保结算政策等方面受国家卫健委、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机构严格监
管。

    若未来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民营资本投资医疗
                                    3-15-5
                                                                   上市保荐书

机构、缩减医保覆盖范围和支付规模、限制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等,将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医疗纠纷或事故风险

    受制于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病种及患病程度的复杂性、患者个人体质及医
疗人员的执业水平的差异性、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故障的特殊性,
以及部分诊疗措施实施结果不可逆等因素,医疗服务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风
险。作为医学一个重要分支,眼科医疗服务同样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

    眼科疾病的诊疗活动绝大多数围绕眼部进行,眼科手术绝大多数操作是在显微
镜下完成的。人体眼部结构精细且复杂,手术难度较大,手术效果与医生素质、诊
疗设备、患者个人体质及术后护理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若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生操
作失误、设备故障等意外情况,或由于术后情况与患者术前期望不符,可能导致医
疗纠纷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诊疗指南、操作规范,通过完善的医师
培训体系和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等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得到保障。

    公司作为眼科医疗机构,面临一定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风险。医疗纠纷和事故
会导致公司面临投诉、法律诉讼或经济赔偿,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
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人才流失和人才不足风险

    医疗服务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执业水平和医院医疗服务体系的健全程
度,因此,优秀的医生和管理团队对于医疗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成熟、稳定的人
才队伍是公司业务保持不断发展和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眼科医生团队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建立了完善的医师培训体系、有效的绩效奖励制度和人性化的管理机制,保障了核
心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的稳定。但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如果未来公司的
人力资源政策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难以吸引和稳定核心人员,造成人才流
失;或者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张与发展,公司不能通过自身培养或外部引进的方式保
持人才增长和业务扩张的匹配,将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6、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深耕辽宁市场,同时开始布局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中心
                                  3-15-6
                                                                             上市保荐书

的长三角地区、以深圳为中心的大湾区以及以成都、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地区等地,
在各投资区域投资建立眼科专科医疗机构,初步形成辽宁各区域连锁网络布局和全
国重点城市战略布局。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1,372.77 万元、74,556.38
万元、83,847.33 万元和 46,462.00 万元,呈稳步增长趋势。

    公司通过集团管控型的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规模
效应和品牌效应凸显。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在资源整合、医疗管理、财
务管理、人才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都将面临较大的挑战,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逐
步增大,如果公司未来无法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30,500,0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25%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30,500,0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1,558,824股
每股发行价格           42.50元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
                       本次发行不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
                       本次发行不涉及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
与战略配售情况
                       57.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发行市盈率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0.98元/股(按2020
                       10.58元/股(按2020年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
                       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                           经常性损益前后归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发行前每股收益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                           净利润的较低者除
                       算)                                         以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7.50元/股             发行后每股收益          0.73元/股
发行市净率             2.43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发行方式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
发行对象
                       交易所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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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
                        无
称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由发行人承担
募集资金总额            129,625.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116,431.13万元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
                        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共计13,193.87万元,主要包括:承销及保荐费9,990.49万元;审计及验
                        资费1,761.98万元;律师费用:905.66万元;用于此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发行费用概算
                        费462.26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44.37万元;印花税29.12万
                        元。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2022年3月9日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2022年3月7日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2022年3月9日
申购日期                2022年3月10日
缴款日期                2022年3月14日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
 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 负 责 或 参 与 了 埃 斯 顿 ( 002747 ) 、 晨 光 生 物
                        钟坚刚       (300138)、高能环境(603588)、博迈科(603727)等
                                     项目的IPO或再融资工作。
                                     曾 负 责 或 参 与 了 风 神 轮 胎 ( 600469 ) 、 老 白 干 酒
                                     ( 600559 ) 、 北 京 科 锐 ( 002350 ) 、 超 图 软 件
   保荐代表人                        (300036)、多氟多(002407)、恒信移动(300081)、
                                     晨光生物(300138)、大金重工(002487)、同有科技
                        封江涛
                                     (300302)、高能环境(603588)、埃斯顿(002747)、
                                     博迈科(603727)、常山股份(000158/二次)、福田汽
                                     车(600166/二次)、宏达新材(002211)、广发证券借
                                     壳延边公路(000776)等IPO或再融资项目。
                                     曾参与晨光生物(300138)可转债及多个IPO项目的尽职
   项目协办人            邹明
                                     调查和辅导工作。
 项目组其他成员      战晓峰、王英明、张燕妮、姜华伟、金晓霞、徐秋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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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
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
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
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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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
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自愿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
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三)保荐人承诺已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发表明确的推荐结论,并具备相应
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
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
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2、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
业板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进行整体调整替换,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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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
大会审议;发行人对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进行
整体调整替换,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3、发行人于2022年1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1的规定: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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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工商档案资
料等,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09年10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3月28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
营三年以上。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容诚审字[2021]110Z0500《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
表,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
容诚专字[2021]110Z026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股权结构情况、主要资产权属证明
文件,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确认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三会文件、报告期内销售合
同、对主要股东、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
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主
要资产的权属文件,核查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结合发行人公开信息的查询,确
                                   3-15-12
                                                               上市保荐书

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工商、税收、环保、社保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承诺,查询了政府有关部门网站、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等网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证明、承
诺,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105.88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不低于3,05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155.88万元,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3-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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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6,713.65万元、8,920.77万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条件。

     (三)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东、其
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
度                        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 人员
善防止其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
内控制度                  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披露制度;(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 重大关
发表意见                  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保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
施等承诺事项              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
                          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行人材料;(2)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3)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
的其他主要约定
                          券服务机构配合。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及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件;(2)接受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义务,并提供有关
责的相关约定
                          资料或进行配合。
(四)其他安排           无


                                      3-15-14
                                                                上市保荐书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月坛金融街中心7号楼18层1801-01
单元

    电话:010-57058322

    传真:010-57058349

    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江涛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
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3-15-15
                                                                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邹明




 保荐代表人签名
                            钟坚刚               封江涛




 内核负责人签名
                            刘学




 保荐业务负责人
                           花金钟




 保荐机构总裁签名
                           朱建民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签名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