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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
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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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
委员,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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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外部机构所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意见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在会议结束两日内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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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通报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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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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