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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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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审议通过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
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
规定补足人数。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指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方案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供相关资
料;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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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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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寄送出等
方式进行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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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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