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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辽宁何
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证券业务部审核、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
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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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三)公司增资、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
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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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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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流程如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业务部,证
券业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信息提供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报送证券业务部,证券业务部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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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应建立内募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按《规定》要求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证券业务部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时督促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的
行政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分阶段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持续登记工作,并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证券业务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登记、
汇总,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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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业务部登记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
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交公司证券业务部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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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
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
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
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
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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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
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
并处,公司如发生损失将依法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等情况的,公司将根据违规
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
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
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
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
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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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
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
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制度,董事会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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