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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对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形成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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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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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
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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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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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七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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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细则的修改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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