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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何氏眼科: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严格控制关
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
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22年上半年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情形。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二、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可以进一步增强子公
司的资本实力, 推进项目建设,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超募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超募资金
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注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注资可以进一步增强子公
司的资本实力,推进项目建设,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超募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超募资金
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注资实施募投项目。
    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
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北京何氏眼科新设
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
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业务开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杰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
我们认为朱杰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慧、王厚双、黄浩明 、杜建玲 、汤敏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