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1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证字[2022]第 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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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24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幢 27、28、29 层
27/F,28/F,29/F Tower A Guohua Financial Center NO.9 Juxianyan Plaza
Jiangbeizui,Jiangbei District,Chongqing,China,400024
Tel: (8623)63062288 (8623)63026655 Fax: (8623)6301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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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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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证字[2022]第088号
致: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
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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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年7月21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高腾大道992号重庆
瑜欣平瑞电子股份公司二楼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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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合计
42,69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73,400,000股的58.170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2,696,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169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
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0007%。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1人,代表股份50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
登记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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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其中,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变更 现场投票情况 42,696,400 0 0
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类 网络投票情况 0 500 0
型、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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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及修订章
程并办理相 合计 42,696,400 500 0
应工商登记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0 500 0
现场投票情况 42,696,400 0 0
《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 网络投票情况 0 500 0
2 金偿还银行
贷款的议 合计 42,696,400 500 0
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0 5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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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42,696,400 0 0
《关于使用
部分暂时闲 网络投票情况 0 500 0
3 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 合计 42,696,400 500 0
理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0 500 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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