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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军信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4-27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
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
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
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或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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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
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
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
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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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
押。
       第十七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
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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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
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
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
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岗位人员事
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
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
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
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提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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