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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军信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7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
为行使。
     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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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司还应履行公告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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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还
应履行公告程序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公司上市以后以公告方式)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上市以后以公告方式)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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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通知(公司上市以后以公告方式)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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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东名册、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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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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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上市以后以公告方式),通知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知(公司上市以后以公告方式)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上市以后以公告方式)。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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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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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通知(公司上市以
后以公告方式)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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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三)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
行的单独统计;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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