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正强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
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与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
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七)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文化建设;

    (六)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话咨询;

    (七) 现场参观;

    (八) 路演。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
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
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
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