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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强股份:正强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2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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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邮编 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86 571 5692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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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正强传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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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蜀山街道章潘桥村(犁头金)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正庆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511,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8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4,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8.12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2.8《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原   挺                                   凌   霄



                                             经办律师:
                                                           谢裔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