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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满坤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3-15  

                                   为依法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
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其组合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
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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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牵头,以总经理、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3、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监督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5、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决策权限为:
   1、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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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3、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
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2、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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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财务管理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
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5、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
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
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
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6、财务管理中心应将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7、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并向公司总
经理进行通报。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在
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
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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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并向公司总经理进行通报。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
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交割资料等。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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