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3-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
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
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
规则等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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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 7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
第 5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1 年第 55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2 年 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5 号),同意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2 年 2 月 18 日,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拟获配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
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
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
象如下: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即国元证券瑞德智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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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创新”)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
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
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组成。
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订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瑞德
智能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300 万元,且配售数量
不超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配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254.88 万股。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元创新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
的股票。
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不
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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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
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国元证券瑞德智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元证券瑞德智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28 日
备案日期:2022 年 1 月 17 日
备案编码:STL757
募集资金规模:5,300 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10%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情况
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已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备案。
(3)实际支配主体
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元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权利包括“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
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
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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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等权利;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
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得利;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
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
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国元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内部运作事宜,为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系为本
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且
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的份额持
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属于“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具备战略配售资格,且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参与
人员声明,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6)参与人员姓名、职务、缴款金额
是否为发行 缴款金额 对应资产管理计
序号 姓名 任职
人董监高 (万元) 划参与比例
1 汪军 董事长、总经理 是 500 9.43%
2 黄祖好 董事、副总经理 是 250 4.72%
3 孙妮娟 董事、董事会秘书 是 310 5.85%
4 路明 副总经理 是 180 3.40%
5 毕旺秋 副总经理 是 120 2.26%
6 方桦 副总经理 是 270 5.09%
7 梁嘉宜 财务总监 是 120 2.26%
8 林樟芬 总经理助理 否 300 5.66%
9 王强 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总经理 是 150 2.83%
10 郑吕艳 职工代表监事、总经办主任 是 230 4.34%
11 黎松林 监事、事业一部总经理 是 120 2.26%
12 方敏 事业三部总经理 否 120 2.26%
13 姚继能 浙江瑞德总经理 否 200 3.77%
14 张华 安徽瑞德副总经理 否 120 2.26%
15 冯淑芳 瑞沃电子总经理 否 150 2.83%
16 赵科 事业一部技术总监 否 150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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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幸兴 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否 200 3.77%
18 梁铨 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否 300 5.66%
19 李凤娟 管理中心总经理 否 150 2.83%
20 陈丽丽 供应中心采购总监 否 130 2.45%
21 管亮 营销中心国内营销总监 否 150 2.83%
22 吕勇 营销中心国内营销总监 否 120 2.26%
23 闫晶晶 营销中心国内营销总监 否 120 2.26%
24 黄向东 安徽瑞德总经理助理 否 150 2.83%
25 许小飞 安徽瑞德总经理助理 否 120 2.26%
26 胡文敏 事业三部研发经理 否 170 3.21%
27 卢陈康 浙江瑞德研发部研发经理 否 130 2.45%
28 李洪嘉 研发中心前瞻性研发副经理 否 120 2.26%
29 罗希 证券事务代表 否 150 2.83%
合计 5,300 100%
注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
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2: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相加之和不为 100%是因为四舍五入所致。
2、国元创新
(1)国元创新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念新
设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28 日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118 号包河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三楼
310 室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经营期限:201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62 年 11 月 28 日
主要业务描述: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综合投资
平台,经营范围主要为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
经核查,国元创新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元创新的公司章程,国元创新的控股股东为国元证券,持股比例为
100%;国元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元
创新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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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创业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元创新为国元证券设
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创业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元创新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
元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元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存
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元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经核查,国元创新系依
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
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同时,国元创新出具承诺函,国元创新
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国元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
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
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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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规性意见
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
号:STL757),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
具备配售资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参
与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元创新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对瑞德智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元创新(如有)为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
销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
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国元创新(如有)符合本次发行战
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向瑞德智能战配资管计划、国元创新(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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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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