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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3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
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瑞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该增资行为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海鹏 刘有鹏 项颖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