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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德智能:监事会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7-04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汪军先生和黄祖好先
生。汪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黄祖好先生
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均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
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汪军先生
和黄祖好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此
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分配机制,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