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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德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2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行为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瑞德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以2022年9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119.4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29.50万份股票
期权。其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29元/股,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为28.58元
/份。

                                        独立董事:陈海鹏、刘有鹏、项颖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