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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德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7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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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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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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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
定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可读性。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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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
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
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要
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交由公司妥善保管。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
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及时回复特定对
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
行说明。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
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发现
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现场参观、座谈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座谈活动,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中小股
东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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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
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
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
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
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
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
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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