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招标股份: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2023-03-22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审议以下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1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 2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 3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 4 -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 5 -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6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 7 -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8 -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 9 -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10 -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百度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 11 -
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投票,应当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
求其回避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除关联股东之外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
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
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即“非独立
董事”)分开进行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监
事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的董事、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


                                                 - 13 -
和不得超过其在选举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时所拥有的表
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并且当选董事、监事职务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
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
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
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
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监事名额进行选举。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14 -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
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
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
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 15 -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 16 -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17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但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的
就任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


- 18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 19 -
明确具体。本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