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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龙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2-04-08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Karon Eco-Valve Manufacturing Co., Ltd.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 8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二年四月
                              特别提示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节能”、“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
场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上海冠龙阀门节
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7,674,29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


                                         2
通股数量为 39,834,607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6%。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冠龙节能所属行
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3.64 倍。
    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
水平情况如下:
                          T-4 日收盘价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扣     2020 年扣
                          (2022 年 3 月                                 扣非前       扣非后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22 日,元/                                   市盈率       市盈率
                                            (元/股)     (元/股)
                               股)                                      (倍)       (倍)
 603699.SH    纽威股份          8.95          0.7035        0.6603        12.72        13.55
 002438.SZ    江苏神通         16.34          0.4257        0.3786        38.38        43.16
 000777.SZ    中核科技         12.38          0.2706        0.2236        45.75        55.37
 002871.SZ    伟隆股份         10.43          0.3429        0.2510        30.42        41.55
                               平均值                                     31.82        38.41
   资料来源:WIND 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30.8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6.52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0
年平均扣非后静态市盈率 38.41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3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到位,特别是本次
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本次发行完成后,
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中国台湾地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
与《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等规定对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
法人到中国大陆地区投资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分为禁止类与一般类。凡不属于禁
止类之产品或经营项目,归属为一般类。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一般类项目,不受
上述法规关于投资范围的限制。尽管目前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相对稳定,但两岸
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台湾地区客户销
售金额分别为 2,170.66 万元、2,873.13 万元、3,313.86 万元和 814.37 万元,占公
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62%、3.04%、3.26%和 1.81%;公司向中国台湾地区
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530.75 万元、322.24 万元、563.74 万元和 346.17 万元,
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0%、0.77%、1.16%和 1.45%。如果中国台湾地
区对大陆地区投资方面的规定发生变化,对在大陆地区投资范围采取较为严格的
限制措施,将对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增加资本投入、公司向中国台湾地区客户销售

                                     4
和供应商采购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分别为 40,423.08 万元、44,361.25 万元、47,418.89 万元和 42,159.29 万元,占
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0.94%、40.36%、46.08%和 38.34%。报告期内公
司应收账款规模随收入规模的增加而有所增长,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客户自身经营情况恶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
按期、足额收回货款,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存货减值增加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等。2018 年末、2019 年末、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7,573.26 万元、26,260.33
万元、27,693.07 万元和 32,289.60 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93%、
23.89%、26.91%和 29.37%,总体较为稳定。

    随着公司客户订单的增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原材料储备、产成品生产
将快速增加,如果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个别客户经营出现困难等因素
导致公司产品销量下滑、价格下降,公司存货存在减值的风险。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阀门行业集中度较低,国内生产企业众多,竞争较为激烈。一方面,现有大
型企业对市场争夺的竞争加剧,具体体现为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拓展
销售和服务区域等方式抢占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不断涌
入市场,以期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主要在产品价格方面展开竞争,导致行业
利润空间下降。2018 年度-2020 年度,公司在给排水领域阀门市场占有率分别约
为 2.97%、3.43%和 3.78%,市场占有率总体较低。未来可能因市场竞争加剧或市
场占有率较低导致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业务范围集中的风险

    以欧美企业为主的全球头部阀门生产企业业务范围较广,产品广泛应用于石
油天然气、化工、水利水电、冶金、制药、城镇给排水等多个领域,且个别企业


                                     5
具有仪表、执行器或调节器等相关业务,业务综合竞争力较强。与之相比,发行
人主要产品为节水阀门,产品主要应用于城镇给排水、水利和工业等下游领域,
产品应用领域相对单一,存在业务范围集中的风险。

    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中核科技和伟隆股份已经进入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
纽威股份和江苏神通等其他企业存在通过技术研发、业务转型、合作经营或行业
内并购等方式进入给排水细分领域的可能,从而与公司直接竞争。如果行业内其
他企业进入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可能导致行业内竞争更为激烈,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证监许可[2022]376 号《关于同意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4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冠龙节能”,证券代码
为“30115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39,834,60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


                                     7
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冠龙节能

    4、股票代码:301151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7,674,29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000,000 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42,00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9,834,607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7,839,683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
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165,393 股,占网下发行总
量的 10.01%,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29%。




                                      8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冠龙控股                113,106,861       67.46%     2025 年 4 月 11 日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富拉凯                12,567,429         7.50%    2023 年 4 月 11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25,674,290       74.95%              -
               网下发行无限售
                                           19,464,607       11.61%     2022 年 4 月 11 日
                   股份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有限售
  发行网上                                  2,165,393         1.29%    2022 年 10 月 11 日
                   股份
  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0,370,000       12.15%     2022 年 4 月 11 日
                      小计                 42,000,000       25.05%              -
              合计                        167,674,290      100.00%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选择的上市标
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分别为 14,931.84 万元和 11,109.1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
为 26,040.97 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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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Karon Eco-Valve Manufacturing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2,567.42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政宏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 815 号
                      一般项目:生产、加工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之低功率气动控制阀
                      及其他控制阀门、电子式水表、自来水水表智能抄表监控系统、
                      流量计、消防器材等相关产品以及各种机械铸件的加工、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以及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
 经营范围
                      发、进出口业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
                      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节水阀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06531E
 邮编                 201804
 电话                 021-31229378
 传真                 021-3122935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karon-valve.com
 电子邮箱             investor@karon-valv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程慧贤
 者关系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021-31229378
 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董事会秘书           程慧贤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
况如下:




                                         10
                                           直接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数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2020.4.22-
1     李政宏     董事长                           -    7,351.9460    7,351.9460      58.50%     无
                            2023.4.21
                            2020.4.22-
2     李秋梅    副董事长                          -    1,696.6029    1,696.6029      13.50%     无
                            2023.4.21
                            2020.4.22-
3     李易庭      董事                            -    1,131.0686    1,131.0686       9.00%     无
                            2023.4.21
                            2020.7.1-
4     林凤仪      董事                            -             -             -            -    无
                            2023.4.21
                            2020.4.22-
5     张陆洋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4.21
                            2020.4.22-
6     林连兴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4.21
                            2020.4.22-
7     杨艳波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4.21
                 监事会主
                            2020.4.22-
8     林道明   席、职工监                         -             -             -            -    无
                            2023.4.21
                   事
                            2020.4.22-
9     邱和春      监事                            -             -             -            -    无
                            2023.4.21
                            2020.4.22-
10    张玉祥      监事                            -             -             -            -    无
                            2023.4.21
                            2020.4.22-
11    谢瑞益     总经理                           -             -             -            -    无
                            2023.4.21
                            2020.4.22-
12    余家荣   集团总厂长                         -             -             -            -    无
                            2023.4.21
                            2020.4.22-
13    游信利    业务总监                          -             -             -            -    无
                            2023.4.21
                            2021.5.15-
               副总经理、   2023.4.21 、
14    程慧贤                                      -             -             -            -    无
               董事会秘书   2020.4.22-
                            2023.4.21
                            2020.4.22-
15    毛静燕   财务负责人                         -             -             -            -    无
                            2023.4.21
     合计          -             -                -   10,179.6175   10,179.6175      81.00%     -
注:李政宏、李秋梅和李易庭通过冠龙控股分别持股 7,351.9460 万股、1,696.6029 万股和 1,131.0686 万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冠龙控股持有公司 90.0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冠龙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11
 公司名称             Karon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成立时间             2017 年 4 月 25 日
 董事                 李政宏
 法定股本             1 美元+人民币 10,700 万元
 已发行股本           1 美元+人民币 10,700 万元
 注册地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302-8 号集成中心 2702-03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
 股东构成             李政宏:65.00%,Famsistent Holding:20.00%,李秋梅:15.00%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控股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主营业务的关系

    2、实际控制人

    李政宏和李秋梅分别持有冠龙控股 65.00%和 15.00%的股份,本次发行前,
两人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72.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政宏、李秋梅
的简要情况如下:

    李政宏先生,中国台湾籍,1967 年 3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背景。
自 1993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职于冠龙有限,任董事长;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2019 年 5 月至今,任全国台湾
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会长;2020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冠龙股份,任董事长。

    李秋梅女士,中国台湾籍,1968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财税专业背景。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职于智威汤逊广告公司,任企划部经理秘书;1993
年 3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职于良木园企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特助;1994 年 5 月
至 2007 年 10 月,任职于台湾明冠,任董事长特助;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职于冠龙有限,任董事;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职于冠龙有限,
任监事;2020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冠龙股份,任副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冠龙控股、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的股权结
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2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止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
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冠龙控股       113,106,861   90.00%     113,106,861   67.46%
                                                                         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富拉凯         12,567,429   10.00%      12,567,429    7.50%
                                                                         月
网下发行有限
                           -          -     2,165,393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售股份
    小计         125,674,290 100.00%      127,839,683   76.24%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
                           -          -    19,464,607   11.61%            -
  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20,370,000   12.15%            -
    小计                   -          -    39,834,607   23.76%            -
    合计         125,674,290 100.00%      167,674,290 100.00%             -


                                            13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6,174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
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Karon Holding Company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1                                   113,106,861     67.46%
                 Limited                                                    月
          富拉凯咨询(上海)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2                                    12,567,429      7.50%
                 限公司                                                     月
                                                                 其中 279 股自上市之日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3                                       183,698      0.11%    锁定 6 个月,其他股份为
                  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4                                        56,200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5                                        56,200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
   6                                        56,200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划-工商银行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7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49,175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8                                        49,175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公司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49,175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10                                        42,150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司
              合计                     126,216,263     75.27%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2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5%,全部
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30.8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34.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23.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46.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31.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9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
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5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根据《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909.02201 倍,
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84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
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163.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37.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 48.50%。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0.0215166222% ,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为
4,647.56964 倍。

    根据《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0,189,052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80,948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1,627,25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750 股。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183,698 股,包销金额为 5,661,572.36 元,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4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9,44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9,744.13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699.8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63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和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
                                        保荐费为 380.00 万元,承销费为 7,507.75 万
 承销及保荐费
                                        元


                                         16
                   项目                                         金额
 审计及验资费                              828.00 万元
 律师费                                    547.17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42.45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8.76 万元
                   合计                    9,744.13 万元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
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3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699.8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1.06 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625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1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1】0015546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大华核字 【2022 】000106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2 年 1-3 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之“(二)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
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   1001703729300666628
   2               中国信托银行上海市分行             1009103353004524
   3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翔支行           03806800040123483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翔支行        442982784501
   5               建设银行上海市南翔支行           31050179370000003829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
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19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建设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普
陀支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冠龙节能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电话:010-57065268

    传真:010-57065375

    保荐代表人:苏海清、何君光

    项目协办人:李童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海涛、董征明、王新洛、谭智超、郑梦晗

    联系人:苏海清、何君光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苏海清、何君光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
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苏海清先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主
要成员参与了建霖家居 IPO 项目。

    何君光先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和
参与了联测科技、建霖家居、三美股份、七彩化学、富祥药业、艾艾精工、优德

                                    21
精密、哈森股份、鼎捷软件、新莱应材、永太科技等 IPO,富祥股份可转债,永
太科技和汉钟精机非公开发行,永太科技和天华超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多个项
目。




                                  2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三、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
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夫妇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3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实际控制人亲属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24
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
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间接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股东 Famsistent Holding 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三、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
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
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富拉凯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25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李政宏、李秋梅、李易庭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1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
调整)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应作相应调整)。

    四、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五、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26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承诺: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
/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公司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锁定/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承诺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
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

    三、如本公司在已承诺的锁定/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


                                    27
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
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执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承诺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夫妇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
/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锁定/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


                                     28
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如本人在已承诺的锁定/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
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
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执行。


                                    29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承诺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实际控制人亲属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
/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锁定/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
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如本人在已承诺的锁定/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
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
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0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执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承诺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间接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股东 Famsistent Holding 承诺: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
/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公司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锁定/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
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

    三、如本公司在已承诺的锁定/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31
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执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承诺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32
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5、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富拉凯承诺:

    “一、本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股份锁定/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锁定/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承诺人已做出
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承诺遵守下列规定(本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的
除外):

    1、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
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
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33
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执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承诺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李政宏、李秋梅、李易庭承诺:

    “一、本人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锁定/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
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份。

    二、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34
       1、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
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
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本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
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同时遵循以下两项原则:a、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


                                  35
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
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股票回购的方案,并履行后续法律程
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董事暂不领取 50%的薪酬,同时公司董事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之日止。”

    2、控股股东冠龙控股承诺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情形
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承诺: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情形下,且在不
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
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
的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


                                   36
件的,本公司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
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同时遵循以下
两项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
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
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
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本公司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且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公司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37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
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影
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
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
易日后,公司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
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同时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38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承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赔偿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承诺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公司股份
购回程序,由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
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9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
仍将主要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实现利润,本次发行后随着公司股本和净
资产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为
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
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
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
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
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目前处于稳步发展阶段,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都
将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依托管理层丰富的行
业经验以及研发团队的实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不断
拓展公司主营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研发实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40
    此外,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体系,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得
到有序开展和管理。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强化执
行监督,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股东回报,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公司分红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
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
平。”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
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
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
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公司/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
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本公司/本人进一步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
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
决权)。

                                     41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
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
相应调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
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
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本人进一步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
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
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42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完
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
排。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并按照上市文件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切
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公司制定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制定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
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诉求。

    四、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43
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
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
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44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且超过 3,000 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
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45
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
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
给公司。

    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程》应做出如下规定:

    (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
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控股股东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46
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
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的意见,制定新的《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

    2、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大
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3、《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其他

    《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47
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
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承诺:

    “1、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 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

                                   48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宏、李秋梅夫妇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
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49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相关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
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夫妇、实际控制人亲属
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间接股东 Famsistent Holding、持股 5%以上的股东富


                                   50
拉凯承诺:

    “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
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相关承诺的,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相关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
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
施为准。”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51
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八)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
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5546 号审计报
告、大华核字[2021]009939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
告、大华核字[2021]009940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941 号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94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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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夫妇、间接股东
Famsistent Holding、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承诺:

    “1、发行人主要从事节水阀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台湾明冠主要
从事阀门经销及服务,同时根据最终客户的需求在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安装、试车
和维修等本地化服务,不从事研发、设计和生产业务,两者业务上处于上下游,
具有相关性,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本人目前
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与冠龙股份及其子公司具有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今后,本公司及本人保证台湾明冠仅从事阀门经销及服务,
同时根据最终客户的需求在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安装、试车和维修等本地化服务,
不从事研发、设计和生产业务;

    2、在持有冠龙股份股权的相关期间内,除台湾明冠仅从事阀门经销及服务
外,本公司/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
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
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构成新增的同业竞争时,则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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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
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冠龙股份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冠
龙股份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资产完整、业务、财务、
机构独立,从而保障冠龙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

    5、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
函依法申请强制本公司/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冠龙股份及其他股东因此遭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股东冠龙控股、富拉凯,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夫妇、间接股东
Famsistent Holding、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2)在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
/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
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
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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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
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如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应缴未
缴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
愿意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

       4、关于租赁房产的承诺

    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未能提供相关方权属证明以及未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非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观原因致使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无法使用租赁房产的,本公司愿意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

    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相
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本公司愿意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
出或所受的损失。”

       (十)关于公司股东合规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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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
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赔偿、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本次
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股票减持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
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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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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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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