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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龙节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04-29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集团总厂长、业务总
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
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
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
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
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
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