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冠龙节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9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
等;
    (二)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三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公
司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
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确
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
    第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
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
的不公平。
    第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
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
    第二十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
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
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
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
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
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
复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
替代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除本制度规定外,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公司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经理层、董事、监事等具体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作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事务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
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二)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
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三)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
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
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
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四)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下合称“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有
关信息,并对公司提出的问询作出适当答复,协助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
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好书面记录并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媒体、置备及报送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章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
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
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六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七十一条 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
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七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八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八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
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九章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九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
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
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
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
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第九十五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十章 行业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
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
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
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
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发生或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涉及的重大事项、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风险警示、退市、公司申请或者被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等情形的,公司应依据《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
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一百零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
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
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
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
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章    其他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