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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龙节能:内部审计制度2022-04-29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
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效率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审计部负责人1名。审计部负责人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
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如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
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
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
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 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
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二年 四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