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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龙节能:冠龙节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0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因受疫情影响,指派律师吴团结、
杜羽田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
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等事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
的投票程序、备查文件等事项。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视频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通过视频
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政宏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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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125,700,39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4.967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25,674,2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951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26,1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6%。


    因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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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视频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
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91,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933%;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5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92,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937%;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91,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933%;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63%;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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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5,691,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933%;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63%;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4,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2%;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86,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93%;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01《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4,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2%;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7.02《2022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4,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2%;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7.03《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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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4,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2%;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7.04《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4,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2%;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91,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933%;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63%;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9,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36%;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6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9,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3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5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8%。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9,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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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836%;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6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9,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36%;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6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9,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3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5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8%。


    1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9,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36%;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6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1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80,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40%;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2,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8364%;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1596%;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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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86,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889%;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107%;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4%。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十六)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了
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八)(九)(十一)(十二)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
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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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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