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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龙节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1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因受疫情影响,指派律师吴团结、
杜羽田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等事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
的投票程序、备查文件等事项。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视频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上海
市嘉定区联星路 88 号冠龙节能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长李政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
代表股份12,739,4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9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2,734,4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94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
份17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
表股份16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9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
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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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35,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于新增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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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