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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龙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提名李政宏先生、李秋梅女士、李易庭先生、林凤仪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对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审阅,我
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李政宏先生、李秋梅女士、李易庭先生、林凤仪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提名张陆洋先生,林连兴先生,杨艳波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经对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审阅,我们
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张陆洋先生,林连兴先生,杨艳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
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
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良好,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
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启用新《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因拓展智
能水务系统开发、软件开发、销售等业务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相关经营项
目。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对原部分经营范
围的表述进行调整,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因经营范围变
更及工商登记备案之需,公司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备案
手续,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七、关于公司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3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
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依据,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而对关联人形成依
赖。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确认及 2023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11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
(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上述额度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的各
个业务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
    十、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
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
实基础,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
值损失后,公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状况
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认真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陆洋                                    林连兴




     杨艳波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