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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石股份: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08-10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德州
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石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德
石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95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592,7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5.6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7,949,828.0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人民币 36,619,897.5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1,329,930.4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 2022Y00004 号)。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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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
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
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下同)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合同签订: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交易对方确认
可以采取银行承兑等票据进行支付的交易内容及款项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款项支付:具体办理票据支付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
条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明确支付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如银行承兑汇
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制度》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
请单履行付款手续。

    3、台账管理:

    (1)付款专项台账。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建立专项付款台账,逐笔统计使用
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台账记载内容应包括收款方名称、交易内容、
付款方式、金额、承兑票据编号、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等,并按月汇总编制
“票据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备案。

    (2)置换专项台账。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建立专项置换台账,逐笔记载募集
资金专户等额置换转入一般存款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置
换资金相关的合同、票据等进行匹配记载。

    4、资金置换:公司财务管理部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统计表》
并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公司财务部应于次月 15 日前,将本月通过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到公司一
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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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检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
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
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
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进行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
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且已履行


                                     3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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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付玉龙                      梁立群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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