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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天地:《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6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1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
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2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承办投
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
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
息披露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收集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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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情况,通过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以不同
形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闻媒体,做
好登记工作,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良
好沟通关系,及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媒体等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
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
处理方案;
    (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
定期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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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
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经营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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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
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


                                   6
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
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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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
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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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
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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