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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天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7-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天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行了审慎核查,其具体情
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5.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0.28 元/股,并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58,000,000 股变更为
77,350,000 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1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
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转让的股份
以及通过北京维恒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三维智鉴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特
此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的配偶李美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
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金震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转让



                                     2
的股份以及通过北京维恒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金震从发行人处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特
此承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除金震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罗世文、王兆君、张金
平、王力、李晓琳、杨晓湖、彭微、张镞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
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转让的股
份以及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3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监事杨晓湖的配偶李京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
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杨晓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转
让的股份及通过宁波保税区智望天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转让
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杨晓湖从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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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上市,发行价为 30.28 元/股,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 2022 年 7 月 7 日收盘价为 29.92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
     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震,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金震的配偶李美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罗世文、王兆君,
     公司董事张金平,公司监事李晓琳、杨晓湖、王力,公司监事杨晓湖的配偶李
     京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彭微、张镞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
     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       本次延长后锁定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期日               到期日
             (万股)       (万股)       (%)            (%)
  金震       3044.7450       127.8240        39.3632         1.6525      2025 年 1 月 6 日   2025 年 7 月 6 日
 李美兰                 -    128.9842                 -      1.6675      2025 年 1 月 6 日   2025 年 7 月 6 日
 罗世文       154.7700       348.2576         2.0009         4.5024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王兆君        45.1550                 -      0.5838                 -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张金平                 -     47.7248                 -      0.6170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李晓琳                 -      6.4492                 -      0.0834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杨晓湖                 -      0.3967                 -      0.0051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李京伟                 -     86.0407                 -      1.1124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王力                  -     20.6378                 -      0.2668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彭微                  -     33.7940                 -      0.4369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张镞远                 -     19.3476                 -      0.2501      2023 年 1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


                                                  5
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维天地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国振                 兰利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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