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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德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2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
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
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
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
东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议案;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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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
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
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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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
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
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
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和会议召开三日以
专人送出、传真、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
期召开,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说明原因。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通过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
在 10 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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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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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
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和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的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
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会议记录中。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监事会决议需
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
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
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
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
决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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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的监事应负连
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
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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