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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德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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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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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
或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
合法权益;
    (二)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平等: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四)规范化:按照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应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五)诚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六)自愿性: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的法
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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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
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
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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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证监会、交易所、驻地证监局、驻地上市公司协会
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
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
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
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代言。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未经董事
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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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
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
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
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证券部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
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
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
道。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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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
作。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应遵从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指定网站应为股票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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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交易所网站和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
重大信息,并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三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
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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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
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
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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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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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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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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