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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德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05-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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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
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
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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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情况。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
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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