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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11  

                        证券代码:301169            证券简称:零点有数           公告编号:2021-001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7号)同意注册,北京零点
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8,059,94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182,314.1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934,157.1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27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1〕59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
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调查”)分别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润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
中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专户余额(元)募 集 资 金
号 协议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募集资金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专户存储                                                                “知识智谱”
1          限 公 司北 京 东三 110908227310520            321,416,817.46
  三方监管                                                                项目
           环支行
  协议
  募集资金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专户存储                                                                “有数决策
2 四 方 监 管 限 公 司北 京 东润 110061323013002302450   0.00
                                                                          云脑”项目
              支行
  协议
  募集资金
  专 户 存 储 上 海 银行 股 份有                                          “零点有数
3 四 方 监 管 限公司北京分行 03004686445                 0.00             云评估”项
                                                                          目
  协议
              合计                                       321,416,817.46         -

     注: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934,157.19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

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铁维铭、郭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
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
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
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润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
     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铁维铭、郭鑫或其他工作人员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
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
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
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
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
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