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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1-11-27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
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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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
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向公司主要股东询问查实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
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
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
向董事会秘书披露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
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
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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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持续建立防止主要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
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主
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
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零点有
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主
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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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主要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若发生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
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财务总监在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
董事会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
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
司主要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
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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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可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被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
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
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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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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