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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11-27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北京零点有数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
的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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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
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
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
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应当保证其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公司未
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2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选择
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
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
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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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
 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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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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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
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
露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对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四)期
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6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
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
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
外。

       第三十五条 公 司 召开 董事 会会 议 ,应 当在 会议 结 束后 及时 将董 事会 决 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7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
定召开日期的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
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六)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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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9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公司或者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
 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
 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
 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2. 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0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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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12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
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答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
上按照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13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五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招股说明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
请文件后,审核部门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
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14
     第五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上市公告书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15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子公司信息披
 露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
 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
 系;

        (三)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
 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批的临时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六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
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

                                       16
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
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
复、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7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认为需要,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信息: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如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应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登记。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18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
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
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
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
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保密
                                     19
     第八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
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
其部门(其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
密工作责任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执行。

                                   20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该部
门(该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该
部门(该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
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
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21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
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五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

                                    22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的事项内容

             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签字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