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2-08-26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
下称“《上市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
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1/6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
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
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
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
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
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
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2/6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主要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
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
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
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和实
施。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


                                    3/6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
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
行为,财务总监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
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相关股
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
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
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资金占用的整改、责任追究及处罚




                                  4/6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
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
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
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
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
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
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6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
回避投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