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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10-01  

                        证券简称:零点有数                    证券代码:301169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23.98 万股的 1.02%。其中,首次授予 59.25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的 80.07%;预留 14.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
留部分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3%。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5 元/股。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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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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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
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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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5

第十二章      附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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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零点有数、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划                            (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等待期                   指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归属                     指
                              的行为
可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归属的日期,可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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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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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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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9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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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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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7,223.98 万股的 1.02%。其中,首次授予 59.25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7%;预留 14.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留
部分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3%。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告时公司总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刘升          财务总监              3.00                4.05%              0.04%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8
                                       56.25               76.01%              0.78%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9 人)             59.25               80.07%              0.82%
             预留                      14.75               19.93%              0.20%
             合计                      74.00              100.00%              1.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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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
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
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
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
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可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可归属
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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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归属期    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当期可归属但未归属或因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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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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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5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5 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85 元的 57.72%;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9.80 元的 52.01%;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5.35 元的 43.97%;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8.05 元的 40.73%。
    (二)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
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为根本目的。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人才、技术密集型产业。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和数据分析
人员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制约公司发展,核心人才则需具备行业业务经验和数据
技术等方面综合能力。公司人才队伍在决策报告业务领域较为成熟稳定,随着数
据智能软件业务量增加,为顺应业务拓展和技术水平提升需求,公司增加了数据
科学家、数据架构师、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等研发专业技术人才
岗位,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进入应用软件行业的门槛较高,加剧了对该行业的人
才争夺。优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石。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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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活力,增加公司凝聚力,助推
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
主动权。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
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
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
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15.5 元/股。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
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
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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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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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
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值定比 2022 年营业收入值的增长率(A)或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定比
2022 年营业收入值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 X。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各考核年度                    各考核年度
              对应考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A)         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B)
   归属期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归属
                 2023       15%             12%            15%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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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归属
                     2024           30%             24%               145%             136%
      期
  第三个归属
                     2025           45%             36%               290%             272%
      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或B≧Bm                           X=10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A)或累计营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