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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零点有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11-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零点
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有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零点有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59,944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2,239,774 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72,239,77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4,179,83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无限售流通股 18,059,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股份,本次
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 7 户,股份数量为 10,062,1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3%,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即 2021 年 11 月 3 日起 12 个月,将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起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
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
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7名,分别为:昆山国弘华钜投资中心(有


                                    1
限合伙)、上海贯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家港国弘智能制造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冠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昆山国弘华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
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
关承诺的前提下,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审慎减持;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本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减
持时本股东投资额对应的每股成本价。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股东减持
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
本股东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在本股东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股东愿意自动适
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股东承诺
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
起5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股东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
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上海贯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


                                   2
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家港国弘智能制造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冠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股东承诺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
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
将应付本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
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星期四)。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 7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0,062,1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昆山国弘华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201,680         4,201,680
 2      上海贯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58,824         1,658,824
 3      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60,504         1,260,504
 4      张家港国弘智能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840,336          840,336
 5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40,336          840,336
 6      上海冠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40,336          840,336
 7      上海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0,168          420,168


                                           3
                     总计                               10,062,184          10,062,184
注:上述股份不存在冻结及质押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4,179,830   75.00%      -10,062,184   44,117,646     61.07%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54,179,830   75.00%      -10,062,184   44,117,646     61.0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8,059,944   25.00%     +10,062,184    28,122,128     38.93%
三、总股本              72,239,774   100.00%       —          72,239,774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
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及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铁维铭                     李瑞波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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