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环保: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管理制度2022-08-18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
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
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
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不能再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
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
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
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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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
他长期资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织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
行全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核实相关数
据,同时研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做好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处理
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损失管理的牵头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
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做好
相应的资产损失确认、计量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发生减值迹象时,财务管理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减值测试,
发生减值或者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提供能够证明减值或者转回的相关书面资
料,包括减值准备或者损失计提或转回的数额、计算方法和过程、依据的条件等。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七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对相关
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
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财务管理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
报告,详细说明减值准备金额或损失金额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一)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绝对
值 10%,或超过 10%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经理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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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绝对值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资产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
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
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
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条 应收款项的减值准备
公司对所有应收款项根据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参照以
前年度应收款项实际损失率,并结合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风险特征分析的基础
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
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
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
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
现。
对于租赁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
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作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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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
不同组合。
(一)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组合 款项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组合 款项性质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
其他应收款-关联往来组合 关联方 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账龄 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关联方组合 关联方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二)应收款项-账龄组合的账龄与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 5 5
1-2 年 10 10
2-3 年 20 20
3-4 年 50 50
4-5 年 80 80
5 年以上 100 100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
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
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
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一条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债权投资,公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
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债权投资应以预期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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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具体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债权投资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
款和应收款项、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
融资产。
其他债权投资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
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
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具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
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
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额内,将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
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
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负债表日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资产负债表日账
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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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确定。
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资产负债表日账面的各项无形资
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
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六条 商誉减值准备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
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
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
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
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
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
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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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
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
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
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
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第二十条 在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
不可恢复的灭失,不能再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应当确认该项资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认各项资产损失时,由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出具书面报告,
详细说明损失金额及确认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等。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存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及坏账的核销单笔不超过评估
净值 300 万元或单批次评估净值不超过 900 万元的由经理层审批;
(二)生产用固定资产、存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及坏账的核销单笔超过评估净
值 300 万元或单批次评估净值超过 9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
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坏账
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坏账损失的确认依据包括: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
件。
(二)债务人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
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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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
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应取得债务
人受灾情况说明,并由公司出具放弃债权申明。
(五)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或债权债务
抵消转移证明。
(六)债务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
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七)其他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八)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
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
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
算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
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
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
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
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资产盘点表、盘点差异情况说明、处理方案及内部核
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关于资产报废、毁损、残值情况说明、质检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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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及保险公司理赔确认单
等;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应取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及保险公司理赔确认单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
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
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
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
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在财务报
告中详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 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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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
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
额 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
(四)监管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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