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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环保:融资管理制度2022-08-18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
部”)融资活动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及偿还债务等资金需
求而发生的筹集资金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基础设施公
募 REITs 等;
    (二)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长短期借款、非金融机构借款(包括
公司总部向控股公司提供借款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方式
筹集资金。
    第三条 融资业务管理坚持预算控制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公司整体利益
出发,在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兼顾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
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
标。
    第四条 公司的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融资活动由公司经理层领导,财务管理部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
有关手续。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



                                                                     - 1 -
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除外),具体负责落实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组织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实施工作;审核控股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方案;
对公司总部及控股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对相关融资活动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及方案执
行。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
债务性融资除外)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如金融机构无特殊要求,融资方
案经公司经理层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
债务性融资,由证券事务部提出具体方案,由经理层审议、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
承兑汇票、保函及信用证办理等,由财务管理部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实施。控股公
司此类业务由各控股公司经理层审批。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涉及担保事项的,需同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
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融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或控股公司有融资需求时,财务部门、证券事务部按各自职
责提出融资建议方案,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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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
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七条 控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且该控股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公司
总部借款时,向财务管理部提交融资计划,豁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由经理
层审批后按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及控股公司不得对自然人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不
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提供资金;不得为任何企业从事二级市场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提供
资金;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通过合作贸易、带来业务等形式为其他单位、自然人
垫付资金;不得为共同设立企业的其它股东垫付注册资金;不得向近三年有逃废银行
债务或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控股公司借出资金,原则上不得向参股企业借出资金。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融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应及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
的融资方案、融资进展、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 3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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