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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环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301175          证券简称:中科环保      公告编号:2022-0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
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7,219,884
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北
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21.9884万股后
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99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
本金由人民币110,466.011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47,188.0000万元。

    二、变更公司类型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2022 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将名称变更为《公司章
         程》。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万股,并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36,721.9884 万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1,880,000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       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
组织”)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71,88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个月时间限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中科
                                                       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党总支”)。
                                                       第三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委员会。公
                                                       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
                                                       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选举
                                                       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总支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党
第四章 党组织                                          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依照规定研究审议和讨论决定公司重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大事项;负责领导公司和京区控股公司的党建工作;会同有
产党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
                                                       关地方党组织领导、指导京外控股公司的党建工作;完成上
简称“公司党支部”)。
                                                       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坚持和
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应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 群众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公司贯彻执   (二)按照规定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支
行,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公司重大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其中,
问题的决策。公司党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广泛开展思想政   在上级审批范围内的事项,还需经上级审批后决策执行;
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三)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支部审议其他应由基层党组织研究的事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项。
                                                       (四)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
                                                       模范作用;
                                                       (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

                                                       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
                                                       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

                                                       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党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分
                                                       别纳入公司编制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的利益;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和公司基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行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的其他事项,包括不限于关联交易、交易(包括不限于购买   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组、租入或租出资   其他事项,包括不限于关联交易、交易(包括不限于购买或
产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组、租入或租出资产
捐赠等事项,具体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     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外捐赠
则。                                                   等事项,具体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股东大会第(一)项至(十六)项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十六条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只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   控股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当由董事会审批,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豁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
                                                       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三)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
                                                       (四)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
                                                       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开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五条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所备案。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第三款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第三款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束当日下午 3:00。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其他方式投票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结束当日下午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款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第四款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十二条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三)本章程的修改;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九)重大资产重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制。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第把十八条
(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如下:
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数之积。具体程序如下: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券及上市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交易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包括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交易
组、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
                                                         (包括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
要会计估计、对外捐赠等事项;
                                                         组、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要
(十)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一级部门职责及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估计、对外捐赠等事项;
岗位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一)选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一般管理制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本章程另有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本
规定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各类交易事项遵照董事会议事规     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各类交易事项遵照董事
则执行。                                                 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
                                                         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
                                                         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的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
                                                         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
                                                         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
                                                         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其他符合国务院证券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披露信息的媒体。                                         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经理层及其指定人
       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的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