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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95号



致: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标榜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

“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江阴标榜汽
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1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赵奇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
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
份60,00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6.6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
代表股份1,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001,200股,反对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001,100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001,100股,反对10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①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表决,同意股份60,001,200股,反对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3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②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60,001,200股,反对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60,001,200股,反对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龚曼昀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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