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刘德强先生、吴立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
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刘德强先生、吴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吴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吴立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未对公司规范
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吴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国忠:
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南:
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沙昳: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