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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榜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23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
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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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
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
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 属分支机
构、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或作出执行董事决
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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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财务资助金额
大小,应当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的或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 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 料、燃料 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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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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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形;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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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 股本,公 司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0、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
     (九)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
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
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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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
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
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 负责 本部 门应 报告 信息 的收集 、整 理及 相关 文件 的准
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汇报,证券部在审核相关信息后,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
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
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
通与联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
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
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将相关信息材料向证券
部汇报,证券部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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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通过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
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
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责任人对履行报告相关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
的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24 小
时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传真
通知及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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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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