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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榜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3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按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本
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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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
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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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
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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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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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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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
其披露要求和程序应当同时适用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公告。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况,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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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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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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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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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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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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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
事件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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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部门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对符合披露的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提供
至信息披露责任部门;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人员拟制相关披露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确定是否提交董事长审
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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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业务人员。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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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
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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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
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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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信
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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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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