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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田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16  

                        证券代码:301183                       证券简称:东田微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0 号)核准,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0,000,000.00 股,发行价格
为 22.92 元 / 股 ,募 集 资金 总 额 为人 民 币 458,400,000.00 元 , 扣除 发 行 费 用
54,909,795.0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3,490,205.00 元。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3-3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以下合称
“乙方”)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储存情
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余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额(元)
湖北东田微科技      招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717902380610919    255,41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分行云集支行
                                                  1
证券代码:301183                      证券简称:东田微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北东田微科技     中 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
                                                     2010020829200888869    1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东莞万江支行
湖北东田微科技     招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717902380610188      7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东城支行
                                 合计                                       425,410,000.00
注: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云集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
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名义签署。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3,490,205.00 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云集支行账户的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辉、彭小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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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183               证券简称:东田微               公告编号:2022-001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
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3-
38 号)。




     特此公告。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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